不同人士的意見應獲得同等尊重,不同人士的見識都有值得學習的地方。
控方今日於九龍城裁判法院申請撤回控罪,同意案件以簽保守行為了事,裁判官林子康批准被告自簽2000元,守行為18個月,並頒令他須支付300元堂費及賠償2400元予香港政府。 案情透露,被告在情緒激動下行到警車後方,以右腳踢車身致出現6吋乘6吋的凹痕,更在警誡下稱「我收工無地鐵搭,一時嬲得滯所以踢架警車發泄」。 但實際情況是,律政司處理案件量排山倒海,除非辯方作出書面陳述要求「自簽守行為」方式處理案件,律政司即要求被告在裁判法院「答辯」(Plea),即選擇是否認罪,答辯後則無須再考慮「自簽守行為」方式,因為案件已經排期審訊,或者被告認罪時已經罪名成立。 在香港法律下,香港律政司 (Department of Justice) 有權根據《太平紳士條例》,於被告未獲定罪的情況中,要求被告簽保守行為。
自簽守行為: 刑事案求情,不可不知的事實(二)
其實,根據香港法律,任何人士在刑事案件一經定罪,無論是在法庭認罪或審訊後裁定罪名成立,無論判刑嚴重或輕微,即使只係罰款幾千元,依然會留案底。 在決定是否提出警司警誡時,警方要考慮考成年被捕人是否自願及明確承認罪行、罪行嚴重性及監護人是否同意警誡等。 【Now新聞台】林鄭月娥說,在修例風波被捕的未成年人,警方願意視乎情況讓其改過自新,以警司警誡或簽保守行為處理,呼籲他們承認錯誤。 有大律師說,警司警誡是已有的機制,主動認錯並非一定不留案底。 自簽守行為 爭取「ONE簽保守行為」一般會通過發律師函予律政司的方式進行,由於可能有一定的難度,負責的律師需詳細了解客戶的情況及案情,用心處理,才能成功。
- 在決定是否提出警司警誡時,警方要考慮考成年被捕人是否自願及明確承認罪行、罪行嚴重性及監護人是否同意警誡等。
- 傷人或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根據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9條:任何人非法及惡意傷害他人或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不論是否使用武器或器具,均屬犯可循公訴程序審訊的罪行,可處監禁3年。
- 不同人士的意見應獲得同等尊重,不同人士的見識都有值得學習的地方。
- 因此,絕大部分情況下,假如真誠希望有機會獲得考慮,一般而言會建議被告盡快聘請律師作出「自簽守行為」書面陳述申請。
- 據了解,目前獲准警司警誡的被告是涉及刑事毀壞及公眾地方行為不檢等,但不代表這些控罪必然是可以警司警誡處理,例如刑毀地鐵站及燈柱,嚴重程度已有不同。
如果案中司機違反簽保令,他將會被命令繳付全部或部份向法庭承諾的擔保金。 自簽守行為 案中司機如果沒有遵守承諾,保持良好行為及遵守法紀,才需要繳付全部或部份他向法庭承諾會繳付的款項。 根據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任何人如管有危險藥物;或吸食、吸服、服食或注射危險藥物,即屬犯罪。 若正被起訴管有危險藥物,如背景良好,案情僅牽涉少量大麻,可以安排刑事律師協助申請自簽守行為,成功的話無需留案底。 如果被告沒有案底,所犯的罪行較為輕微(例如普通襲擊、或無持有武器下在公眾地方打架),控方可能會在被告同意簽保守行為下,願意不提證供起訴(英文簡稱為 “O.N.E. Bind Over”)。
自簽守行為: 香港刑法下 如何申請「自簽守行為」 (ONE Bindover)?
假如控方同意而法庭亦批准的話,被告只需提堂時在庭上承認控方準備的案情,承認所犯過錯及接受告誡,,並向法庭承諾守良好行為,法庭就會頒令要被告守行為一至兩年,而案件基本上到此為止。 假如控方同意而法庭亦批准的話,被告只需提堂時在庭上承認控方準備的案情,承認所犯過錯及接受告誡,並向法庭承諾守良好行為,法庭就會頒令要被告守行為一至兩年,而案件基本上到此為止。 根據經驗,一些案情相對輕微的案件,如盜竊、普通襲擊、刑事毀壞、虛假陳述等,視乎案情,屬於比較常見會獲控方同意以守行為方式處理的罪行。
- 執行方式是於當事人認罪或法庭宣判有罪後,由法庭指定擔保的金額(以香港為例,不多於2,000港元)、守行為的範圍及期限。
- 案中司機如果沒有遵守承諾,保持良好行為及遵守法紀,才需要繳付全部或部份他向法庭承諾會繳付的款項。
- 根據經驗,一些案情相對輕微的案件,如盜竊、普通襲擊、刑事毀壞、虛假陳述等,視乎案情,屬於比較常見會獲控方同意以守行為方式處理的罪行。
- 如果案中司機違反簽保令,他將會被命令繳付全部或部份向法庭承諾的擔保金。
- 被告人只需在法庭公開承認有關案情,及表示願意簽保守行為,而控方會向法官表示不提證供起訴,法官會立即撤銷有關控罪。
- 若正被起訴公眾場所非法打鬥,如背景良好,案情僅牽涉輕微傷勢以及並非有組織或預謀下犯案,可以安排刑事律師協助申請自簽守行為,成功的話無需留案底。
社區法網提供的資料只供初步參考,而有關資料並非正式法律意見。 閣下如欲就任何法律事項取得更詳盡的資料或支援服務,須諮詢閣下的律師。 DPP v Morgan [1976] AC 182 :傷人17是特定意圖罪行,而傷人19則是基本意圖罪行。 2014年9月24日,一名香港大學交換生,於本年3月至4月26日期間,在宿舍露臺種植大麻,被控栽植大麻罪,案件今早在東區法院再提堂。 刺青師彫博指控年僅11個月大的女兒遭蔡姓保母虐死,沒想到2年之後案情大逆轉,檢方調查是彫博吸毒導致女兒吸入毒煙,產生副作用進而重摔頭部身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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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襲擊,根據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40條:任何人因普通襲擊而被定罪,即屬犯可循簡易或公訴程序審訊的罪行,可處監禁1年。 若正被起訴普通襲擊,如背景良好,案情僅牽涉輕微傷勢以及並非有組織或預謀下犯案,可以安排刑事律師協助申請自簽守行為,成功的話無需留案底。 在香港,當個人被刑事檢控時,除了認罪或不認罪,有時可能會有第三種處理方式: 控方免提證供起訴(Offering No Evidence)以換取被告簽保守行為(Bind-Over),簡稱「ONE簽保守行為」。 這種處理方式十分受被告人歡迎,因為被告人不用認罪,不會留有案底,也不需花費昂貴的律師費去抗辯。 被告人只需在法庭公開承認有關案情,及表示願意簽保守行為,而控方會向法官表示不提證供起訴,法官會立即撤銷有關控罪。 以香港為例,律政司有權根據《太平紳士條例》,於當事人未獲定罪的情況中,要求當事人簽保守行為。
當事人並不會有任何刑事紀錄,仍可申請《無犯罪紀錄証明書》,惟犯事紀錄會存在香港警方的檔案中。 假如當事人在簽保期間違反保守行為的條件,便需向政府繳付擔保金,但前次案件不會被視為已定罪。 根據 《刑事罪行條例》 第60條:任何人無合法辯解而摧毀或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摧毀或損壞,即屬犯罪。 若正被起訴刑事毀壞,如背景良好,案情僅牽涉輕微損毀以及並非有組織或預謀下犯案,可以安排刑事律師協助申請自簽守行為,成功的話無需留案底。 案中的司機並沒有被裁定襲擊罪成,因此並沒有留有刑事紀錄。 簽保守行為是較方便的方法,去處理干犯較輕微罪行又不大可能重犯的罪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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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簽擔保守行為(簡稱簽保守行為或守行為,英語:Binding over)是普通法地區如英國和香港一種處理刑事案件的判罰,方式分為兩種。 呢種情況下,被告並不會有任何刑事紀錄,即仍可申請《無犯罪紀錄証明書》(俗稱良民證),但犯事紀錄會存在香港警方的內部檔案中。 自簽守行為2025 – 提出檢控是否符合公眾利益; – 犯罪者承受的後果,會否與罪行的嚴重程度亳不相稱; – 若被定罪可能帶來甚麼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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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至晚上約9時半,警方作掃蕩行動,當時數百名蒙面、身穿黑衣及佩戴保護性裝備的示威者在旺角站外的彌敦道聚集,交通嚴重受阻,大規模破壞公物。 另外,有時候亦有被告會嘗試自行撰寫並發出信件到檢控官。 這個方法比較不可取,原因是被告本人的身份與角色尷尬,言辭一旦稍有不慎,有機會被認為帶有恐嚇或威脅成分,隨時惹來更大的問題。 一般而言,聘請律師後,律師向警方索取案件相關文件後,會代表你向律政司作書面陳述 (Written Representation)。 案情指,被告在本年3月至4月,參與宿舍導師所舉辦的有機種植計劃,在宿舍李兆基堂的露臺上種植大麻,其後被導師發現,通知舍監後報警。 彫博事後被依在公共場所聚集三人以上施強暴下手實施罪處6月、恐嚇罪處拘役40日,皆可易科罰金,又犯公然侮辱罪處罰金1萬元,得易服勞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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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法官認為,徐奕高舉社會公義大旗,本意良善,見其暴力行為未阻止反以助勢方式使得情況惡化,與其餘2人,依公共場所聚集三人以上施強暴在場助勢罪,處拘役40日,得易科罰金。 彫博在2021年10月13日控訴女兒遭保母虐待,頭部重創搶救不治,喪女心情無法平復的他為此前往保母家對質,正好徐奕與其陳姓友人關心此事,遂搭載2人與自己的王姓好友至保母家。 過程中,徐奕、陳男、王男全程在彫博身後觀看,同步持手機直播,雖未涉及傷害,但檢方認為已有為增強挑釁力道,聚眾在場助勢之犯意,調查後將4人起訴。
自簽守行為: 刑事律師會協助處理錄取口供(落口供)、保釋、提堂、抗辯、求情等支援。
法庭會要求當事人以自簽方式擔保(即向法庭承諾),在為期不超過3年的擔保期內,保持良好行為並遵守法紀。 「簽保守行為」的意思,是指被告人在法庭文件上簽字,承諾未來一至三年內(時間由法官決定)必須在香港保持良好的行為,不得干犯任何刑事罪行,否則會馬上遭罰款定額的金錢(通常是數千港幣)。 換句話來說,若被告人違反了該守行為簽保,後果只是罰款;若被告人遵守了該簽保,則甚麼事也不會發生。 自簽守行為2025 當法庭決定執行「有條件的釋放」,便會要求當事人承諾,在不多於3年的期限內不觸犯某些指定條件,[1]通常是不再犯同一罪行或其它性質相近的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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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並不會有任何刑事紀錄,仍可申請《無犯罪紀錄證明書》,惟犯事紀錄會存在香港警方的檔案中。 假如當事人在簽保期間違反守行為的條件,便需向政府繳付擔保金,但前次案件不會被視為已定罪。 自簽守行為2025 在公眾地方打鬥,根據第245章《公安條例》第25條:任何人在公眾地方參與非法打鬥,即屬犯罪,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第2級罰款及監禁12個月。 自簽守行為 若正被起訴公眾場所非法打鬥,如背景良好,案情僅牽涉輕微傷勢以及並非有組織或預謀下犯案,可以安排刑事律師協助申請自簽守行為,成功的話無需留案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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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罪者的年齡、犯罪紀錄、品格、精神狀態(犯案時及現時); – 受害者的意見; – 犯罪者對有關罪行的態度。 這條控罪相比普通襲擊(俗稱傷人40或Wounding 40)嚴重。 這條控罪下的受害人身體有實際傷害,檢控官根據醫療報告以證明施襲者有否對受害人造成身體傷害,傷勢包括:皮膚紅腫、按壓皮膚感到疼痛、受傷部位紅腫、腦震蕩和瘀傷等。
自簽守行為: 罪行初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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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指,被告譚志達(25歲,無業)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彌敦道759號至761號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政府的1輛警車,車牌AM 7233,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其後,警員被指派到旺角範圍,其中1名警員把警車AM7233停泊在彌敦道759至761號的行人路外,被告在晚上約11時15分沿著車路走近警車,看來情緒激動並大喊,再行到車後,使用右腳踢車身致出現一個6吋乘6吋的凹痕。 自簽守行為 承認的案情指,當日舉行有巿民舉行未經許可集會,其後演變成混亂,港島及九龍均有大型破壞,示威者當晚9點開始在車路設置路障及起火,同時在港鐵不同車站進行「快閃」行動,包括旺角及太子站,示威者亦湧入旺角範圍。
如果你正面對這方面的控罪,立即按本網WhatsApp 與刑事律師聯絡。 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根據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9條:任何人因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而被定罪,即屬犯可循公訴程序審訊的罪行,可處監禁3年。 至於自簽守行為,由警方批出的至今有11人,經司法程序,法庭同意後,控方撤銷控罪的則有230人,同樣不留案底。 顧名思義,施襲者對受害人的身體加以嚴重傷害,與最嚴重的傷人17 最大不同在於檢控官能否無合理疑點地證明,施襲者導致受害人造成重傷時,是帶有令他重傷的意圖。 歌手黃耀明被控2018年立法會補選舞弊,律政司不提證供起訴,法庭判守行為18個月,自簽現金2000元擔保。 反修例事件中,目前逾2300人被檢控,當中429人未夠18歲,有19人獲准警司警誡,佔的比例不足百分之5,餘下有大約1300名未成年的被捕人案件仍在調查中。
執行方式是於當事人認罪或法庭宣判有罪後,由法庭指定擔保的金額(以香港為例,不多於2,000港元)、守行為的範圍及期限。 如閣下遭遇刑事法律問題,希望以自簽守行為 (又稱簽保守行為) 方式處理案件,或希望在法庭抗辯到底,請盡快聯絡本司安排刑事律師諮詢,以便有更充裕時間準備文件及作開庭前的準備。 “沒有刑事案底的簽保守行為”一般只會出現於輕微控罪且有環境特殊的因素,例如是當事人小於16歲,加上沒有犯罪紀錄,甚至患有精神病等因素。 當法庭決定執行“有條件的釋放”,便會要求當事人承諾,在不多於3年的期限內不觸犯某些指定條件,通常是不再犯同一罪行或其它性質相近的罪行。 雖然這種判罰相對之下較為輕微,但當事人仍會留有案底,喪失申請《無犯罪紀錄證明書》資格。 2019年8月31日,有示威者當晚破壞港鐵車站設施及發生衝突,其中1名25歲無業男子被控1項刑事損壞罪。
蔡姓保母近日淚訴,這兩年暴瘦10多公斤外,也非常自責為什麼當初自己要接下流氓的案子,更控訴當初媒合托育的站長,「要害死多少保母的家庭?」對此,高雄市社會局也做出回應。 不料李男第一次按協議傳3張「丸丸」近況照時,愛媽就發現「丸丸」身上有不自然的毛髮掉落,於是要求李男帶「丸丸」就醫,但李男卻百般推拖,到了5月底愛媽眼見「丸丸」情況加重,於是委託寵物協會志工帶「丸丸」就診。 謝慶綿(Andy Tse),新民黨第五屆青年委員會副主席(會員),亦是一名執業事務律師。
自簽守行為: 刑事犯罪紀錄及《罪犯自新條例》
“簽保守行為”的意思,是指被告人在法庭檔上簽字,承諾未來1-3年內(時間由法官設定)必須在香港保持良好的行為,不得干犯任何的刑事罪行,否則會馬上遭罰款定額的金錢(通常是數千港幣)。 換句話來說,若被告人違反了該守行為簽保,後果只是罰款;若被告人遵守了該簽保,則什麼事也不會發生。 簽保守行為既不是定罪,也不是刑罰,而是預防犯罪的一項措施。
店鋪盜竊是香港較常見的罪行之一,但在成功爭取ONE簽保守行為這方面,往往要比輕傷的普通襲擊案困難。 根據我們的經驗,通常只在涉案物品總量不多,總價格不高(不超過幾百元港幣)或者被告人有很特殊的個人情況下,才有機會爭取控方同意ONE簽保守行為。 從最常見的店舖盜竊,在櫃員機或街上撿到財物拾遺不報,以及到街頭扒竊甚至偷車等,都可以盜竊罪起訴。
另一類的簽保守行為是沒有刑事案底的,裁判司可在當事人不獲定罪的情況下,要求當事人簽保守行為,因為當事人並沒有承認控罪,便不會被認為是刑事案底,但是這簽保和檔案的記錄,會存在警方的檔案之中,假如當事人在簽保期間再次犯事,便會被罰,但仍舊會被視為首次定罪。 然而,一位當值律師每個提堂日就可能處理5-10宗案件以上,而你一般亦只能在當天早上才能在法庭與當值律師見面。 礙於工作量,當值律師一般而言只能為你口頭與控方的檢控官商討能夠以守行為方式處理案件,而難以花時間出正式的信件 (即Written Representation) 到律政司相關的檢控官,述明你的案件的案情以及將你的良好背景娓娓道來。
需知道,一位檢控官每日亦處理大量案件,在他案前的文件,只是一宗又一宗刑事檔案。 假如你的律師寫出一封動之以情說之以理的信件給予檢控官參閱,可能提升你獲取守行為的機會。 聘請私家律師的一個好處,是你可能聘請一位對處理刑事案件有較豐富經驗的律師,而他亦能提早與你會面,並就你的背景索取詳盡資料,並準備一封詳盡的律師信,就你的背景娓娓道來,讓檢控官了解到你的為人生平,以及這次誤墮法網後對你如何可能造成不能彌補的傷害與後果。 這樣一來,被告並不會有任何刑事紀錄 – 即不會留有案底,也可以申請《無犯罪紀錄証明書》(但紀錄會在警方檔案中)。 取得守行為後,沒有案底固然值得慶賀,但更重要的,是聽從律師及檢控官的教誨,以後一定要遵守法律,否則再厲害的律師也保不住你了。
自簽守行為: 沒有刑事案底的簽保守行為
有條件的釋放是在當事人承認控罪,或在法庭被判有罪之後,由法庭宣判的刑罰,因此,雖然判罰輕微,當事人也是有刑事案底的,不會申請得到無犯罪紀錄証明書(俗稱良民証)。 但是,因為這類判罰輕微,當事人可以得到罪犯自新條例的優惠,如果在定罪的三年內不再犯事,他便可以在很多情況下,說自己沒有刑事案底。 這類無案底的簽保,只會限於一些輕微的控罪並環境特殊的因素,例如是當事人年少,只得十五歲左右,加上是沒有犯過事,甚至是精神上有問題的緣故。 律政司有權根據《太平紳士條例》,於當事人未獲定罪的情況中,要求當事人簽保守行為。
舉例,兩名司機因泊車位置爭吵,期間一名司機推撞對方,他可能會被警方以普通襲擊罪、或「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逮捕。 如果這名司機是初次犯罪,而且向來行為良好,控方或會同意讓他不認罪,改為簽保守行為,承諾在12個月內遵守法紀及不再在公眾地方打架。 若律政司同意以守行為方式處理案件、撤消檢控,控辯雙方便可到法庭 – 自簽守行為 如獲法庭批准,法庭便會要求被告以某定額擔保金💰,承諾在擔保期內不會干犯某類型罪行。
自簽守行為: 遭冤虐死女嬰 保母暴瘦10公斤淚訴2年慘況
考慮重點是,如以一個天秤衡量各個因素,假如繼續檢控案件,會對被告構成不成比例的懲罰時 (Disproportionate punishment),律政司會考慮接納辯方就「自簽守行為」的申請。 對絕大部分刑事案件的被告而言,能夠取得自簽守行為的被告,簡直有如得到重生的機會,既不用留案底,亦不用開庭審訊抗辯,減省很多精神壓力。 傷人或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根據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9條:任何人非法及惡意傷害他人或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不論是否使用武器或器具,均屬犯可循公訴程序審訊的罪行,可處監禁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