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不得以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之鋼索,供起重吊掛作業使用:
一、鋼索一撚間有百分之十以上素線截斷者。 雇主對於人字臂起重桿捲揚用鋼索,當吊具置於最低位置時,應有二捲以 積載型起重機法規2025
上鋼索留置於吊升裝置之捲胴上;對於吊桿起伏用鋼索,當吊桿置於最低
位置時,應有二捲以上鋼索留置於起伏裝置之捲胴上。 鑑於近年國內發生多起移動式起重機因結構老舊而肇災之事故,本署後續將視事業單位自動檢查落實程度,研議加強管理相關作法。 雇主對於人字臂起重桿之鋼索與吊升裝置之捲胴、吊桿、有鉤滑車等之連
結,應以灌注合金或使用銷、壓夾、栓銷等方法緊結之。 六、當荷物起吊離地後,不得以手碰觸荷物,並於荷物剛離地面時,引導起重機具暫停動作,以確認荷物之懸掛有無傾斜、鬆脫等異狀。
雇主對於前項起重機具操作及吊掛作業,應分別指派具法定資格之勞工擔任之。 但於地面以按鍵方式操作之固定式起重機,或積載型卡車起重機,其起重及吊掛作業,得由起重機操作者一人兼任之。 3.中華民國工業安全衛生協會,吊升荷重在三公噸以上移動式起機操作人員安全衛生訓練教材,p33,台北,中華民國工業安全衛生協會。 此舉與民國100年7月1日以前經教育訓練取得結業證書最大不同是:移動式起重機技能檢定為訓、考分離機制,證照區分為「伸臂可伸縮」及「伸臂不可伸縮」兩類,必須完成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取得期滿證明及檢定合格後方能操作。 而民國100年7月1日以前參加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取得結業證書者屬訓、考合一制度,其結業證書操作資格則不受上述「伸臂可伸縮」或「伸臂不可伸縮」限制,皆可操作前述兩類移動式起重機。
積載型起重機法規: 第 六 章 升降機作業之安全管理
但吊升荷重未滿三公噸者,以製造者指定之伸臂
傾斜角為準。 本規則所稱中型起重升降機具如下:
一、中型固定式起重機:指吊升荷重在零點五公噸以上未滿三公噸之固定
式起重機或未滿一公噸之斯達卡式起重機。 二、中型移動式起重機:指吊升荷重在零點五公噸以上未滿三公噸之移動
式起重機。 三、中型人字臂起重桿:指吊升荷重在零點五公噸以上未滿三公噸之人字 積載型起重機法規2025
臂起重桿。
雇主對於伸臂固定式起重機之使用,伸臂之傾斜角不得超過該起重機明細
表內記載之範圍。 但吊升荷重未滿三公噸者,以製造者指定之伸臂傾斜角
為準。 雇主對於固定式起重機之過捲預防裝置,其吊鉤、抓斗等吊具或該吊具之 積載型起重機法規2025
捲揚用槽輪上方與捲胴、槽輪及桁架等(傾斜伸臂除外)有碰撞之虞之物 積載型起重機法規
體下方間,應調整其間距,使其符合法定值。
積載型起重機法規: 吊掛作業安全-吊夾及爪鉤篇
雇主對於人字臂起重桿之拉條,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牽索人字臂起重桿之拉條數,為六條以上;單索人字臂起重桿之拉條
數,為三條以上。 三、以鋼索為拉條時,以鋏、鬆緊螺旋扣、套管等金屬具緊結於支柱、牽
索用固定錨或具有同等以上效能之堅固物。 四、以鬆緊螺旋扣等金屬具拉緊,並有防止螺旋扣扭轉鬆脫之措施。 雇主於人字臂起重桿作業時,應採取防止人員進入吊舉物下方及吊舉物通
過人員上方之設備或措施。 雇主於人字臂起重桿作業時,為防止鋼索震脫,槽輪或其他安裝部分飛落
等危險,應禁止人員進入有發生危害之虞之鋼索內角側。 雇主對於移動式起重機之過捲預防裝置及過捲警報裝置,其吊鉤、抓斗等
吊具或該吊具之捲揚用槽輪之上方與伸臂前端槽輪及其他有碰撞之虞之物 積載型起重機法規2025
體(傾斜之伸臂除外)之下方間,應調整其間距,使其符合法定值。
- 但導軌與水平之角度未滿八十度之吊斗捲揚機,不包括之
。 - 雇主對於營建用提升機之使用,應禁止勞工進入下列工作場所:
一、因營建用提升機搬器之升降而可能危及勞工之場所。 - 雇主對於起重機具之作業,應規定一定之運轉指揮信號,並指派專人負責
指揮。 - 前二項所稱吊掛作業,指用鋼索、吊鏈、鉤環等,使荷物懸掛於起重機具之吊鉤等吊具上,引導起重機具吊升荷物,並移動至預定位置後,再將荷物卸放、堆置等一連串相關作業。
- 前項第一款所稱斯達卡式起重機,指以鋼索或吊鏈懸吊起重機之駕駛室(
台),且能與貨物同時升降之起重機。
雇主於中型移動式起重機設置完成時,應實施荷重試驗及安定性試驗,確
認安全後,方得使用。 前項荷重試驗,指將相當於該起重機額定荷重一點二五倍之荷重置於吊具
上,實施吊升、直行、旋轉或必要之走行等動作之試驗。 第一項安定性試驗,指使該起重機於最不利於安定性之條件下,將相當於
額定荷重一點二七倍之荷重置於吊具上所實施之試驗。 本規則所稱積載荷重,在升降機、簡易提升機、營建用提升機或未具吊臂
之吊籠,指依其構造及材質,於搬器上乘載人員或荷物上升之最大荷重。
積載型起重機法規: 職業災害預防對策-升降機篇
三、有物體飛落危害操作人員安全之虞之場所,其駕駛台,應設有防護網
或其他防止物體飛落危害之設施。 雇主使用具有外伸撐座之移動式起重機,或擴寬式履帶起重機作業時,應
將其外伸撐座或履帶伸至最大極限位置。 二、過負荷預防裝置有可輸入外伸撐座之外伸寬度演算要素,以降低設定
額定荷重狀態之機能者。 三、移動式起重機之明細表或使用說明書等已明確記載外伸撐座無法最大
外伸時,具有額定荷重表或性能曲線表提供外伸撐座未全伸時之對應
外伸寬度之較低額定荷重者。 雇主對於營建用提升機之檢修、調整、操作、組配或拆卸等,應依下列規
定辦理:
一、從事檢修、調整、組配、拆卸作業時,應選任作業監督人員,從事指
揮作業方法、配置勞工、檢點材料、器具及監督勞工作業。
積載型起重機法規: 起重機翻覆
全國法規資料庫之內容每週五定期更新,當週發布之法律、命令資料,將於完成法規整編作業後,於下週五更新上線。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積載型起重機法規2025 二、檢視荷物之形狀、大小及材質等特性,以估算荷物重量,或查明其實際重量,並選用適當吊掛用具及採取正確吊掛方法。
積載型起重機法規: 移動式起重機操作人員資格探討
前二項所稱吊掛作業,指用鋼索、吊鏈、鉤環等,使荷物懸掛於起重機具
之吊鉤等吊具上,引導起重機具吊升荷物,並移動至預定位置後,再將荷
物卸放、堆置等一連串相關作業。 雇主對於移動式起重機之檢修、調整、操作、組配或拆卸等,應依下列規
定:
一、從事檢修、調整作業時,應指定作業監督人員,從事監督指揮工作。 二、操作人員或駕駛人員於起重機吊有荷重時,不得擅離操作位置或駕駛
室。 三、組配、拆卸時,應選用適當人員擔任,作業區內禁止無關人員進入,
必要時並設置警告標示。 四、因強風、大雨、大雪等惡劣氣候,致作業有危險之虞時,應禁止工作
。 五、移動式起重機之操作,應依原設計功能之操作方法吊升荷物,不得以
搖撼伸臂或拖拉物件等不當方式從事起重作業。
積載型起重機法規: 第 二 章 固定式起重機之安全管理
九、確認荷物之放置場所,決定其排列、放置及堆疊方法。 確認荷物之排列、放置安定後,將吊掛用具卸
離荷物。 雇主對於使用固定式起重機、移動式起重機或人字臂起重桿(以下簡稱起
重機具)從事吊掛作業之勞工,應僱用曾受吊掛作業訓練合格者擔任。 但
已受吊升荷重在三公噸以上之起重機具操作人員訓練合格或具有起重機具 積載型起重機法規
操作技能檢定技術士資格者,不在此限。 雇主對於前項起重機具操作及吊掛作業,應分別指派具法定資格之勞工擔
任之。 但於地面以按鍵方式操作之固定式起重機,或積載型卡車起重機,
其起重及吊掛作業,得由起重機操作者一人兼任之。
積載型起重機法規: 第 六 章 升降機作業之安全管理
第64條雇主對於起重機具之作業,應規定一定之運轉指揮信號,並指派專人負責指揮。 積載型起重機法規2025 業界從業人員常說的「一機三證」係指移動式起重機檢查合格證、操作人員合格證及吊掛人員合格證,本文將逐一探討。 雇主對於吊鏈或未設環結之鋼索,其兩端非設有吊鉤、鉤環、鏈環、編結
環首、壓縮環首或可保持同等以上強度之物件者,不得供起重吊掛作業使
用。 雇主不得以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之吊鏈,供起重吊掛作業使用:
一、延伸長度超過製造時長度百分之五以上者。
積載型起重機法規: 職業災害預防對策-升降機篇
下列起重升降機具不適用本規則:
一、吊升荷重未滿零點五公噸之固定式起重機、移動式起重機及人字臂起
重桿。 二、積載荷重未滿零點二五公噸之升降機、營建用提升機及簡易提升機。 三、升降路或導軌之高度未滿十公尺之營建用提升機。
積載型起重機法規: 移動式起重機操作人員資格探討
前項駕駛室或駕駛台,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不妨礙操作人員視界。 但操作人員與吊掛作業者能保持確實連絡者,
不在此限。 二、開關器、控制器、制動器及警報裝置等操作部分,應設於操作人員易
於操作之位置。
積載型起重機法規: 第 二 章 固定式起重機之安全管理
但無虞危險或採其他安全措施,確無危險之虞者,不在此限。 三、操作人員於起重機吊有荷重時,不得擅離操作位置。 四、組配、拆卸或爬升高度時,應選派適當人員從事該作業,作業區內禁
止無關人員進入,必要時並設置警告標示。 五、以塔式起重機進行高層建築工程等作業,於該起重機爬升樓層及安裝
基座等時,應事前擬妥安全作業方法及標準作業程序,使勞工遵循,
並採穩固該起重機等必要措施,以防止倒塌。 六、因強風、大雨、大雪等惡劣氣候,致作業有危險之虞時,應禁止工作
積載型起重機法規 。
二、檢視荷物之形狀、大小及材質等特性,以估算荷物重量,或查明其實
際重量,並選用適當吊掛用具及採取正確吊掛方法。 三、估測荷物重心位置,以決定吊具懸掛荷物之適當位置。 四、起吊作業前,先行確認其使用之鋼索、吊鏈等吊掛用具之強度、規格
、安全率等之符合性;並檢點吊掛用具,汰換不良品,將堪用品與廢 積載型起重機法規2025
棄品隔離放置,避免混用。 五、起吊作業時,以鋼索、吊鏈等穩妥固定荷物,懸掛於吊具後,再通知
起重機具操作者開始進行起吊作業。